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3-04-26作者:湖北水利建设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
  现将《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水利厅
  2013年4月19日
  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健全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倡导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部、省关于推进项目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市场主体的市场信用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湖北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第四条市场信用信息包括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良好信息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获得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经授权的行业协会正式颁发的有关表彰奖励。
  不良信息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行为,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处理后形成的记录信息。
  第五条在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实行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一)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查询有关投标人的信用等级证书。评标委员会按查询结果对照评分标准给予赋分。
  (二)对市场主体违反《行政处罚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部门可以给予下列相应行政处理,并记录为不良信用记录。
  1.警告;
  2.通报批评;
  3.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降低或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6.吊销或建议吊销资质、资格证书;
  7.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在湖北参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资格;
  8.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9.责令停止执业。
  (三)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市场主体在资质晋级、评先、评优等方面应给予优先扶持;对市场主体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取消资质晋级、评先、评优资格。
  (四)不良信用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
  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在本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履约能力、管理水平、服务保障等方面作出客观评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客观评价,按照《湖北省水利水电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市场主体评定信用等级,并颁发信用等级证书。
  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开本地采集的重大信用信息,宣传诚实守信先进典型,公开市场主体失信行为,对失信典型案件及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核实上报情况后,在湖北水利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上进行公示。
  第八条市场主体在日常信用活动中,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并对其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加快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构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督促、指导、帮助市场主体和个人加快建立完善信用体系,珍惜信用记录,积累信用资本。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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